對試用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原則如何把握?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風險負擔適用交付主義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在試用買賣中,因買賣合同附生效條件,標的物風險轉移亦附有條件。標的物雖然在買受人同意購買前已經交付給買受人,但標的物上的風險負擔并不因此轉移。買受人同意購買的,標的物風險才發生轉移。至于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點,一般認為,風險負擔溯及至標的物之時沒有實際意義,故認為自同意購買發生轉移。
因此,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或者就標的物為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自同意購買時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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