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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賣掉了雙方共有的房屋,妻子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嗎?


案例介紹:

馮小姐與李先生系夫妻關系,雙方在本市擁有住房2套,產權人均登記為李先生,其中一套房屋兩人居住,另一套由李先生對外出租。2011年5月,雙方關系惡化,馮小姐向法院起訴李先生,后雙方調解和好。

2011年7月,李先生瞞著馮小姐與洪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對外出租的房屋賣給了洪先生。2011年10月,雙方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洪先生支付了房款,李先生也將房屋交付給了洪先生。

2012年1月,馮小姐發現李先生轉讓房屋的情況,遂起訴洪先生和李先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分析:

被轉讓掉的房屋是馮小姐與李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李先生一個人名下,但并不能改變共有性質,可以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種共有在法律上屬于共同共有。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顯然,李先生在未征得馮小姐同意的情況下轉讓房屋的行為,肯定是侵害了馮小姐的合法權益,但其與洪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并不因此而無效。一、洪先生并不知道馮小姐與李先生的夫妻關系,而房屋的產權人僅登記為李先生一人,洪先生在取得房屋時出于善意,且沒有過錯;二,洪先生購買房屋,也支付了全部房款,即給付了對價。因此,洪先生購買房屋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其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但對于馮小姐,可以在離婚時,就李先生轉讓房屋的行為,請求過錯賠償。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認為李先生與洪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從而駁回了馮小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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