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4月2日白某和女友想購房結婚,但他們倆都不具有購房資格,抱著僥幸的心態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要求幫忙辦理購房資格以及找房子,2013年4月25日某中介公司幫白某找到房屋并且白某與中介和房屋出賣人孫某三方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次日,白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2萬元居間服務費,同時與孫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8萬元定金。由于白某不具有購房資格未能通過資格審查,不能買房只得放棄購買房屋,同時將已支付的定金賠償給出賣人孫某。
白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中介公司、孫某共同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中介公司返還其居間服務費2萬元并賠償其定金損失8萬元。房屋中介公司辯稱,白某應自行解決購房資格問題,《居間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應退還白某居間服務費,白某的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
【評析】
本案房屋出賣人孫某作為本案的第三人述稱,三方在簽訂《居間服務合同》時,孫某曾問過白某是否具有購房資格,白某未明確回答,房屋中介公司員工郭某答復“白某具有購房資格”,雙方才簽訂了相關合同。
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在合同簽訂前,對白某是否具有購房資格的訂約能力應盡到積極調查并如實報告的義務,但其僅對委托人進行簡單詢問,且在看到白某的身份證為非京籍的情況下亦未作出進一步的審查。
白某雖無明確證據證明房屋中介公司曾允諾為其辦理購房資格,但從常理推斷,白某在明知自己無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不會主動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相應的費用。結合房屋出賣人孫某的證言及白某與郭某的電話錄音,可以認定房屋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未就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違反了居間人的忠實居間義務。而白某明知其并未取得購房資格,卻與孫某、房屋中介公司共同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并與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亦具有過錯。
【審判】
法院判決解除三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返還白某居間服務費2萬元并賠償白某定金損失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