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避限購聯手中介結果買不成房子還花冤枉錢
【案例】
2012年3月在某中介公司的撮合下,鄭某在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想買下顧某在某樓盤的兩室兩廳的房子,價值280萬元,首付85萬元。雙方約定同年6月30日前完成交易手續,中介服務費為28000元。
鄭某向中介坦白自己屬于限購對象。中介得知后,稱“自有辦法”。中介出主意要幫她妹妹辦理納稅證明,實際是用她妹妹的名義辦理貸款和過戶手續。鄭某也沒多想,爽快地支付部分中介費和相關辦稅費用,共20000元。不想自己妹妹也是限購對象,房子終究沒法買成。
鄭某認為,該中介公司應該知道她和妹妹都是限購對象,還讓她簽訂三方合同是欺騙行為,于是要求中介把二萬元的中介費和相關辦稅費用退回,協商未果,故鄭某上訴法院要求返還。
中介公司認為,是鄭某聲稱自己可以解決好問題,其是私下委托中介人員幫忙手續。中介公司不但不賠償還提起反訴稱已經履行了中介服務,鄭某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鄭某應繼續支付剩余中介費和違約金共五萬多元。
【分析】
鄭某作為買方,對自己及妹妹是否符合購房資格應負有必要的審慎義務,明知屬于限購對象仍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應由鄭某自行承擔相關的責任。本案的中介已經提供了訂約機會并促成簽訂合同,根據公平原則,鄭某不應追回中介費。而該中介公司作為專門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專業組織,中介應當清楚相關的政策法規并如實告知買賣雙方。可見中介未能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務,構成違約故中介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
法院一審理識破了雙方都存在惡意規避限購僥幸心理,決定“各打五十大板”即誰的訴求都不支持。鄭某不應追回中介費而中介也不該追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