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一定的條件,認購書和訂購書等協議可以認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是協議內容全面,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二是買受人已經付款且出賣人已收款。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狀況;(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7)供水、供電、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權權益、責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10)辦理產權登記有權事宜;(11)解決爭議的方法;(12)違約責任;(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果認購書、訂購書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那么就可以被看作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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